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某某市某某区。 被告: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某某市某某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因被告无法联系,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