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居则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武穴市。
委托代理人:汤执平,武穴市大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田桂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申请人:刘汉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桂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系刘汉玉妻子。
被申请人:湖北省武穴市武玉粉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办事处江家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881746461。
法定代表人:田桂莲,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居则章与刘汉玉、田桂莲、湖北省武穴市武玉粉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居则章、刘汉玉、田桂莲、湖北省武穴市武玉粉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