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忠仁 被执行人:熊大伟 被执行人:熊大雁 被执行人:贾龙超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忠仁与被执行人熊大伟、熊大雁、贾龙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221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熊大伟、熊大雁、贾龙超给付申请执行人何忠仁借款本息30820.00元,案件受理费571.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 2、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无财产。 3、我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2020年6月18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周边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2021年6月24我院已评估拍卖完毕,贾龙超名下房屋(坐落于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街教育8号楼1单元301室),拍卖总房款111054.52元,分配给此案申请执行人何忠仁34320.00元。 6、2021年8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志刚 审判员 赵子锐 审判员 毛 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