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郭元健,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捕前住海南省五指山市,现关押于新康监狱。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刑初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郭元健罚金一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元健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3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袁华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明丽
书 记 员 吕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