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石晓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红,铁岭市昌图县宝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石晓庆因与被申请人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辽1224民初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石晓庆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刘敏没有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石晓庆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石晓庆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韦加诚 审 判 员 刘 奇 审 判 员 周 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学 书 记 员 宋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