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西段。 负责人冯献军,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兴恒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十里铺工业区亨通粮油对面。 法定代表人:曾科粼,经理。 被执行人新蔡县恒畅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十里铺工业区亨通粮油对面。 法定代表人:曹素梅,经理。 被执行人曹素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执行人曾科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执行人曾金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执行人徐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兴恒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新蔡县恒畅加油站有限公司、曹素梅、曾科粼、曾金平、徐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2020)豫1702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中兴恒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新蔡县恒畅加油站有限公司、曹素梅、曾科粼、曾金平、徐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中兴恒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新蔡县恒畅加油站有限公司、曹素梅、曾科粼、曾金平、徐飞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泽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