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方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虞建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军与被告虞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