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乡市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中同街37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7303778-4。
诉讼代表人:张**,该公司清算组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倩倩,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志华,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辛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被告:董立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辛艳丽、董立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市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8936元,减半收取4468元,由被告董立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