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杨阳,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波,该银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巨伟,该银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王**。 被执行人:王佳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恢复执行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路支行与王**、王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103民初113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佳平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x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王佳平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x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先杰 审 判 员 王国华 审 判 员 赵明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海佳 书 记 员 杜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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