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景亮,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泾川县,农民。
被执行人陈文博,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
被执行人蒋文清,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系陈文博之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景亮与被执行人陈文博、蒋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陈文博、蒋文清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文博、蒋文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