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林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强与李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09)洪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林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终结该案件的执行程序。 2、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职权恢复执行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林林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劵及车辆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林林名下有存款,本院已冻结并划拨至洪洞县人民法院账户。 3、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8月25日将被执行人李林林上网发布了限制消费令,限制了被执行人李林林的个人高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林林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洪洞县人民法院(2009)洪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青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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