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XX,女。

被告:山西硕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首创国际学园三期。

法定代表人:白鹏。

第三人:郭云,女。

审理经过 原告郭XX与被告山西硕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郭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其住宿费及押金总计2025元;2.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8日,其在瑞达法考进行法考培训,经第三人郭云(瑞达法考负责人)和被告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宿舍的具体结算费用为每天25元,其就寄宿在被告的宿舍,2020年7月9日其将住宿费及押金一并交给被告,寄宿期限从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10月15日。因学校开学,其不能继续在瑞达法考进行培训,也不能继续在被告宿舍继续入住,故其委托第三人郭云和被告协商退住宿费及押金事宜。经反复协商,被告答应退其剩余住宿费及押金,但之后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退费,故其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应当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本案中,案件相关立案及诉讼均由姚旭代办,经本院征询姚旭,其称原告的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并非由原告本人签字捺印,系由他人代签,该委托代理关系尚未生效,故对姚旭以郭XX名义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姚旭以原告郭XX名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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