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胡孝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敏与被执行人胡孝清合伙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特29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胡孝清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执行人胡孝清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12民特29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孝清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易超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李炫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