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孟关村。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倩,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惠,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刘茂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贵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茂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贵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贵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