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辛名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张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辛名峻与被告张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辛名峻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辛名峻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名峻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昭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