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肥方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东路嘉华中心A座1006-东三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WCLK34T。
法定代表人:胡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燕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县,现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佳誉景城B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皖0102民初1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燕刚银行存款59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莹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