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湟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谦,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风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行综合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河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行客户部经理。 被告:刘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与被告刘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曹生林 审判员 魏廷君 审判员 范德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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