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高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告张某自愿给付被告高某经济帮助款15000元(当庭清结); 三、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四、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原、被告就此事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纷。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高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路宏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若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