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温学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委托代理人:张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张东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郭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温学平与张东方、郭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92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学平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0元(不含执行费),已执结17323.5元,未执行金额为82676.5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温学平与张明明于张东方、郭春梅2021年6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温学平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2324执84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