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荣成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2号广乐大厦15层1501间。 法定代表人:徐宝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白清寨旅游服务公司,住所地 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街道办事处台沟村。 法定代表人:司华伟,系公司经理。 上诉人沈阳荣成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
审理经过
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白清寨旅游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白清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荣成公司与白清寨公司签订《白清寨漂流项目整体规划及园林景观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暂按14万平方米计算,荣成公司主张在实际履行中,白清寨公司又要求变更设计方案和增加设计面积。荣成公司针对主张提供了《设计确认书》和白清寨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华伟与设计人签订的《情况说明》,一审未能综合认定荣成公司主张的设计方案变更和设计面积增加事实是否存在,并据以裁判。现荣成公司在二审审理中申请进行审计(鉴定),故本案应发回重审。 重审后,应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对白清寨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华伟进行核对调查,确定荣成公司完成的设计面积和合理取费标准,再行裁决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重审。 沈阳荣成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25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赵春玲 审判员 朱闻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谢日恒 书记员徐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