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东风东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71500565217960P。
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郝少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于建忠,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蒋焕平,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双赢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建忠,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5790377688P,住所地冠县金冠广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少达、于建忠、蒋焕平、山东冠县双赢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25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8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鲁1525民初34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