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共和县铁盖乡铁盖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共和县铁盖乡。
负责人: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村民,现住共和县。
被告:卡某,女,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村民,现住该村。
审理经过 原告共和县铁盖乡铁盖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卡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2021年5月6日,原告共和县铁盖乡铁盖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以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共和县铁盖乡铁盖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共和县铁盖乡铁盖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元,由原告共和县铁盖乡铁盖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桑 周 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才让措毛
书 记 员 杜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