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
被告:张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鹏与被告张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郭鹏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郭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鹏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晋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