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加波,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永顺县。

被告:彭际会,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彭加波诉被告彭际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加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际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加波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彭际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每月按3%利率计付);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彭际会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按照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四倍给付借款利息(含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6日,被告彭际会因家中有事向原告彭加波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取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上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彭际会未到庭应诉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原、被告均在浙江省务工。同年10月6日,被告彭际会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彭加波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当日,原告通过微信分别给被告转款25000元、2000元,另给付现金3000元,以上共计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本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借条、微信转帐“账单详情”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达成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彭加波要求被告彭际会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按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四倍给付借款利息(含逾期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彭际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彭际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彭加波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彭际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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