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华运联交通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杨夕月。

审理经过

2020年11月3日,本院根据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的申请裁定受理北京华运联交通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运联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27日指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华运联公司(以下简称清算组)。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调查华运联公司无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不能提供华运联公司证照、印鉴及财务账册等资料,法定代表人表示其为兼职法定代表人,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现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未能接收到华运联公司任何财产、账本账册、重要文件、印章和公司其他财务资料等相关资料,导致无法清算。股东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及另外两名能联系到的股东未对清算过程及结果提出异议,并均希望尽快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法院予以确认并提请终结华运联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本案中,华运联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组未取得华运联公司任何财产、账本账册、重要文件、印章和公司其他财务资料等相关资料,致使强制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且股东未对清算过程及结果提出异议,并均希望尽快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本院对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予以准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可以依法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确认北京华运联交通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报告; 二、终结北京华运联交通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玲芳 审  判  员   奉一兵 审  判  员   梁新雅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孙立尧 书  记  员   申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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