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雅信广告装饰有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江州南路606号66-78室三楼。 法定代表人:许长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 负责人:闵捷,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许长兴,男,汉族,住兴化市开发区。 原审被告:潘亚云,女,汉族,住兴化市。 原审被告:郭高荣,男,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审被告:林晓丽,女,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审被告:李桐,男,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审被告:姚敏,女,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州市雅信广告装饰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及原审被告许长兴、潘亚云、郭高荣、林晓丽、李桐、姚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129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市雅信广告装饰有公司收到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泰州市雅信广告装饰有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冒金山 审判员  俞爱宏 审判员  陈霄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莉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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