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文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执行人:张志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察右中旗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北街汇豪宾馆三楼。 法定代表人:郭文清,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文清、张志霞、察右中旗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本院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9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熊文佳 审判员 夏 勇 审判员 易友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