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党信用社,驻所地:蒲城县罕井镇东党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系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同天录,男,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被执行人:侯芳芳,女,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被执行人同忠虎,男,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党信用社与同天录、侯芳芳、同忠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蒲民初字第01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同天录、侯芳芳、同忠虎应履行案款24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及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50元。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依法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同忠虎名下存款10112.9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9762.99元,扣除执行费3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同天录、侯芳芳、同忠虎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同天录、侯芳芳、同忠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同天录、侯芳芳、同忠虎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党信用社,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24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本次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9762.99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