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园艺场荆秘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何如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南环路城南春天小区。 法定代表人:易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荆州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的荆仲调字[2006]第0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了何如良(亦系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与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一、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同意返还何如良在荆州市荆州区荆秘路88号荆州区园艺场的长江大学(原湖北农学院)学生公寓建设项目中的全部投资款21500000元;二、若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不能在2006年12月25日前返还何如良的上述投资款,则以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所有的荆州市荆州区荆秘路88号长江大学(原湖北农学院)学生公寓1、2、3、4号楼及附属物之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荆州国用(2006)第1091001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荆州房权证南字第××号、荆州房权证南字第××号】抵偿上述投资款,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应协助何如良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有关费用全部由何如良承担。2020年8月16日,何如良将上述调解书确定的对被执行人的权利全部转让给本案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亦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盖章表示同意,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先行对双方当事人予以了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此前无能力承担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费用,故一直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表示未履行调解书约定的第一项给付义务,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无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荆州市荆州区荆秘路88号长江大学(原湖北农学院)学生公寓1、2、3、4号楼及附属物之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荆州国用(2006)第1091001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荆州房权证南字第××号、荆州房权证南字第××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88900元(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中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