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仁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孙松光,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公司。
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南新区抚松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孙东凯,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大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孙大志,系经理。
审理经过
刘仁刚与孙松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刘仁刚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仁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仁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