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兵兵,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告:温泉祥,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衡君,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兵兵诉被告温泉祥、衡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经本院特邀调解员组织调解,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兵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王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