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2462791-0。
法定代表人:陈克枫,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维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榆中县。
被执行人:王世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榆中县。
被执行人:魏万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榆中县。
被执行人:余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榆中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中县人民法院(2017)甘0123民初201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李维雅、王世升、魏万锦、余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本息189233.7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73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世升、魏万锦、余敏、李维雅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组成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王世升、魏万锦、余敏、李维雅名下的银行账户、工商、互联网银行、车辆进行查询,已冻结王世升、魏万锦、余敏、李维雅银行存款,待足额冻结后予以划拨。
三、2019年5月29日到榆中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世升、魏万锦、余敏、李维雅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有房产登记信息,因对被执行人名下工资卡进行冻结,待足额后进行扣划,故未作查封。
四、我院于2019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王世升、魏万锦、余敏、李维雅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世升、魏万锦、余敏、李维雅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不能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我院于2019年9月24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委托代理人刘兴昌到庭,向其告知案件执行过程,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线索提供,且同意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卡,待足额后予以划拨,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