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嘿各木,女,****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李学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赵述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城厢镇小东河印象A幢3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朝全,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石棉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新棉镇解放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刁显洋,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马嘿各木与被告李学华、赵述文、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石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木乃什日
审 判 员 木乃以布
人民陪审员 阿木不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阿说五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