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简阳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MA62K1GQ6A。
法定代表人:郑宗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芝,女。
被告:袁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伦君,男,系袁霞之弟。
被告:邹友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审理经过 原告简阳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霞、邹友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简阳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袁霞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简阳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简阳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简阳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雪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