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服务大厦509A-10室。
法定代表人:王维剑,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匡雨迪,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匡雨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匡雨迪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由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