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广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人民广播电台退休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松华,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娟,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兵团五一农场中学退休教师,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明,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任广颖因与被申请人陈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终3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在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申请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故本案可以予以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玛依拉·阿不力孜 审判员 刘俊英 审判员 张露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先敏 书记员 生巴提·木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