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广昌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2(申请执行人陈某1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广昌县。
被执行人:谢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
被执行人:广昌县长桥乡村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广昌县长桥乡村头村。
法定代表人:谢文良,该村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某1与谢小平、广昌县长桥乡村头村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陈某1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昌县人民法院(2020)赣1030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我院报告了财产情况,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昌县长桥乡村头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约定分期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谢小平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谢小平为低保户,家庭生活较困难,其名下仅有一处位于广昌县,无法进行处置,其银行账户已被我院依法冻结,并对21211元存款进行司法扣划,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申请执行人陈某1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本院为其申请市级司法救助金6万元,尚在申请阶段。申请执行人陈某1申请执行谢小平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458685.0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98元,合计人民币466183.05元,申请执行广昌县长桥乡村头村民委员会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65530.84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合计人民币66780.84元,被执行人另需负担执行费人民币7639.64元,截止目前本案执行到位46741.8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遂于2021年7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陈某2电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