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邝红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张尽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邝红军诉被告张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邝红军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邝红军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邝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5元,减半收取2347.5元由邝红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三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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