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范忠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范忠海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403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违法所得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15日移送执行。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缴纳违法所谓1425元。
我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执行期间,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范忠海名下中国银行、抚顺银行等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574元,已转交被害人。除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范忠海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范忠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以上有查询回执手续等和对申请执行人询问笔录在卷为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