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濮阳砼之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五星乡第二棉花厂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068913738R。
法定代表人:郭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1389号14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85267XR。
法定代表人:沈卫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卫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系该公司股东。
审理经过
原告濮阳砼之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濮阳砼之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砼之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砼之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砼之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