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昌市锦山镇xx,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华某,文昌市和平法律事务所主任。
被执行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昌市锦山镇xxx,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460022196401294515。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昌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5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9417元,支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4589元,以上共计64006元,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将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的存款10480.97元划拨给申请执行人陈某,剩余53525.03元,被执行人李某自2020年7月起每月偿还2000元至以上款项付清。达成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琼9005执16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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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