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帮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埠河中队辅警,住公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8日经公安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公检二部刑诉(202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帮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礼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帮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21日,被告人魏帮强早餐时饮酒。14时左右,魏帮强驾驶号牌鄂B×××××小型轿车沿公安县埠河镇原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协力村路段时,与前方由被害人张某1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1受害的交通事故。张某1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9日死亡(殁年76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魏帮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魏帮强案发后主动投案,被告人魏帮强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魏帮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有肇事车辆(照片)等物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信息、调解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某2、陈某、张某3、牟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魏帮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帮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帮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帮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应适当减轻刑罚量。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调查认为,被告人魏帮强具有矫正条件,适宜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帮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