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安,男。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安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2020)黔0621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安应依法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400.00元。因被执行人王安未自行缴纳及退赔,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依法立案追缴被执行人王安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责令退赔14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自2021年5月18日开始,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安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注册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有少量银行存款,但存款总额不足30.00元,本院对其银行存款未作冻结、扣划。
3.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安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王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