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永成。
原告:张豪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理,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培祥。
审理经过
原告彭永成、张豪英与被告李培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永成、张豪英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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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永成、张豪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永成、张豪英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