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告:张家口百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奥林星城5期怡景小区3号楼4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孙铂卿,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邓斌与被告张家口百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口百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4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室内装修服务,被告欠原告人工费400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家口百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原告邓斌为证实己方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被告给其打的欠条一张。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加盖有被告的公章,载明欠原告邓斌4000元,落款日期为2019年10月24日。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家口百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邓斌4000元劳务费未付,原告邓斌要求其支付,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张家口百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邓斌劳务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家口百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俊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雨倩
书 记 员 张雪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