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原告 笪晓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逊克县。 被告 逊克县松树沟乡兴盛村民委员会,地址逊克县。 法定代表人:关祥仁,该村书记兼主任,现住逊克县。 案由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餐饮费3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逊克县松树沟乡兴盛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笪晓青餐饮费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逊克县松树沟乡兴盛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