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奉新鸿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澡下镇新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309159060N。 法定代表人:邓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911086387(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陈朝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奉新鸿粤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朝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赣0921民初86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车牌号为赣C×××××、赣C×××××的车辆两台。解除保全申请人奉新鸿粤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以被申请人陈朝勇已履行部分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朝勇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奉新鸿粤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朝勇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李聘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