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宗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张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宗润与被告张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宗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宗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及按同期银行利息支付自2021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借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0日,债务人张轩从原告处通过微信转账借款10000元,并约定2021年2月14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拒绝还款,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张轩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被告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21年2月10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0000元并约定还款时间为2021年2月14日,被告已领取。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偿还,被告推脱不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轩向原告王宗润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1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1年期为3.85%。被告张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宗润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轩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