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刘冠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
审理经过
王磊与刘冠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6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冠乾偿还借款本金20 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冠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刘冠乾名下有银行账户若干,无房产、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冠乾名下的4个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但因账户内余额不足,且有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故本院无法对其进一步处置。
本案申请执行人王磊申请执行的借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20 150元,已执行0元,尚有20 150元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冠乾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刘冠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6662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