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民 事 裁 定 原审原告:艾腾飞,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现住许昌市七一路市。 委托代理人:苏向伟,许昌市魏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冯鑫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现住许昌市东城区。 原审被告:李梦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苏向伟,许昌市魏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艾腾飞与原审被告冯鑫斐、李梦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豫1002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程序不合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臧东亮 审判员 :陈荣娜 审判员 :王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宇瑜